參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https://www.io.gov.mo/cn/entities/priv/rec/1735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兩岸四地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中心定名為“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技合作中心”。
本中心英文名稱為“Cross Straits--Hong Kong-Macau Collaboration Center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ese Medicine”。
本中心徽章為:
第二條
會址
本中心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11樓O座。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批準,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設立期限
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中心即成為永久性組織。
第四條
性質
本中心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的一個非牟利民間學術性組織。
第五條
宗旨
本中心的宗旨是增進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機構與組織之間的了解與合作,加強學術交流,優勢互補,從而推動具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特色的中醫藥科技的研究發展。
第六條
主要任務
1. 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信息交流,學術交流,專題研討,促進科技合作,形成優勢互補的科技合作項目,以提升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技研究、教學及臨床水平。
2. 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專家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各種國際行業標準研究、制訂及相應的國際認證工作。
3. 開展培訓工作,承擔有關機構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考試的考務工作。
4. 組織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中醫藥專家合作向國家(如科技部設的國際合作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WHO以及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各種有關基金,申請科研項目資助,組織管理科研項目的開展。
5. 積極參加或組織各種學術交流、國際貿易等。積極參與中醫藥科技的學術刊物的編輯出版工作,以及各種中醫藥科普宣傳工作。
6. 為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研機構或從事中醫藥研究的其他學科機構建立聯繫、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中醫藥科研與世界各國的合作和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別
一、本中心會員分為機構會員與個人會員:
a)機構會員——凡合法設立的中醫藥科技或研究機構,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為機構會員;
b)個人會員——凡是中醫藥專家或對中醫藥有經驗有成就的人士,均可以申請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屬於機構會員中的成員均豁免第八條所指申請及審批,其可透過書面的入會意願聲明,加入本中心成為個人會員;
c)優先考慮海峽兩岸暨港澳地區的中醫藥人士。
二、機構會員或個人會員在本中心擁有同等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會員入會
一、除第七條第一款b)項最後部分所指的豁免情況外,會員入會須經一位或以上理事會成員舉薦,提出書面申請;
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以及選舉和被選舉;
二、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中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介紹新會員入會;
四、可獲得本中心提供的活動或有關信息的資料。
第十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及執行一切決議事項;
二、協助推動本中心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本中心會員之間的合作;
三、機構會員以機構為單位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可免交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並請繳清欠交本中心的款項。
第十二條
開除會籍
一、違反本中心章程,且嚴重損害本中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機構會員處於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狀況或已停業者,經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通過,不再保留會籍;
三、被開除或不再保留會籍的會員須清繳欠本中心的款項;
四、有關會員被開除會籍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過半數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機關組織
本中心設立如下組織: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中心的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通過、修訂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本中心的工作方針和計劃,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賬目。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由以單數成員組成的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及秘書長一名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獲連選可連任。
二、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秘書長負責協助有關工作及繕錄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會議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多於三分之一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時(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信郵寄、簽收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刻、地點及議程。
第十九條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
平常會員大會的議程必須有以下內容:
一、討論和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討論和表決監事會的意見書。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如屬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才可作決議;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於法定人數,則於該次召集書所定時間逾一小時進行會議,隻需有不少於四分之一會員或會員的代表出席,會員大會即可作決議,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三、會員大會表決議案,採取每個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外有規定外,任何議案均須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會員如不能參加大會,可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有關委託須以書面為之,並須在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將委托書送達本中心會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中心的最高管理組織。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理事若幹人,各類職務人員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視會務需要,得依據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五點設立常務理事會;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聘任名譽職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以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三、組織或解散第二十三條第五點所指的常務理事會,最少需由理事會四分之三成員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理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權限
除現行法律及本章程特別指定屬會員大會的權限的事項,所有有關本中心的管理事項,均由理事會全權負責,尤其包括:
一、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二、管理本中心的財產;
三、在本中心的財產上設定負擔;
四、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本中心的財產;
五、理事會得視乎會務需要,組成常務理事會(成員數目必須為單數),常務理事會成員為: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司庫。所有常務理事會成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以其擔任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限。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權限
除理事會以過半數出席成員贊成票通過授予的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一經組成,即有權限:
一、舉辦各種為達成本中心宗旨的必要活動;
二、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
三、依法代表本中心對外行使本中心擁有的一切權利;
四、依章程召集會員大會;
五、批準會員入會、退會及開除會員會籍;
六、僱用職員、編配工作、聘請法律顧問和核數師;
七、確立入會費及周年年費金額,接受會員或第三者的捐贈;
八、在必要時,可組織專門工作小組;
九、其他由會員大會通過決議明確授權或指示作出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運作
一、常務理事會得通過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時的傳真或電郵召集而召開,倘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則常務理事會得不經召集而召開。
二、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常務理事會所作的任何決議,均需過半數出席成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三、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需於作出後二十四小時內以傳真、電郵、簽收或郵寄的方式通知沒有參與議決的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並需將每一次的決議內容以書面方式存檔於本中心會址或理事會決議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供所有理事會成員在會議召開三個工作天後查閱。
四、理事長需於每年的理事會平常會議上,向理事會提交上一年度的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設有常務理事會辦公室,以辦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權限
一、理事長的權限如下:
a) 對外代表本中心;
b)領導本中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其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第二十七條
文件的簽署
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須由理事長連同執行理事長或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本中心銀行戶口之運作時,需先由負責財務的司庫審批核準,然後由理事長與其他任何一位理事會成員或授權予第三者負責簽署。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中心的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在會員中選舉五至七人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並在其中選出監事長,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如下:
一、監督會員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內部守則;
二、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審查本中心賬目,核對本中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收入
本中心經費收入為:
一、會費;
二、會員或非會員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其他機構或社團給予的資助與贊助;
五、中心對外提供專業服務之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會費
一、會費的額度和繳納方法由理事會或倘有之常務理事會規定;
二、本中心對於已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第三十三條
賬簿
本中心須設置財務開支帳簿,共須每年一次將上述賬簿成交本中心核數師查核。
第五章
附則及過渡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
章程的修改及本中心的解散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中心的解散權專屬會員大會。該大會除必須按照本中心章程第十八條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須闡明召開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三、解散本中心的決議,必須經本中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中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中心的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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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修訂版本於2019年7月4日公證,7月17日正式刊登。
私人公證員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