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简介

参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https://www.io.gov.mo/cn/entities/priv/rec/1735

私 人 公 证 员

证 明 书

两岸四地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5/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两岸四地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中心定名为“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科技合作中心”。

本中心英文名称为“Cross Straits--Hong Kong-Macau Collaboration Center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ese Medicine”。

本中心徽章为:

logo

第二条

会址

本中心设于澳门宋玉生广场335-341号获多利中心11楼O座。经理事会或倘有之常务理事会批准,会址可迁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条

设立期限

从注册成立之日期起,本中心即成为永久性组织。

第四条

性质

本中心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一个非牟利民间学术性组织。

第五条

宗旨

本中心的宗旨是增进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机构与组织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学术交流,优势互补,从而推动具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特色的中医药科技的研究发展。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 组织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信息交流,学术交流,专题研讨,促进科技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的科技合作项目,以提升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科技研究、教学及临床水平。

2. 组织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专家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各种国际行业标准研究、制订及相应的国际认证工作。

3. 开展培训工作,承担有关机构组织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4. 组织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的中医药专家合作向国家(如科技部设的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WHO以及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的各种有关基金,申请科研项目资助,组织管理科研项目的开展。

5. 积极参加或组织各种学术交流、国际贸易等。积极参与中医药科技的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以及各种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

6. 为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科研机构或从事中医药研究的其他学科机构建立联系、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中医药科研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和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类别

一、本中心会员分为机构会员与个人会员:

a)机构会员——凡合法设立的中医药科技或研究机构,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中心为机构会员;

b)个人会员——凡是中医药专家或对中医药有经验有成就的人士,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中心成为个人会员,属于机构会员中的成员均豁免第八条所指申请及审批,其可透过书面的入会意愿声明,加入本中心成为个人会员;

c)优先考虑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的中医药人士。

二、机构会员或个人会员在本中心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

一、除第七条第一款b)项最后部分所指的豁免情况外,会员入会须经一位或以上理事会成员举荐,提出书面申请;

二、该申请须经理事会或倘有之常务理事会审批及决定。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员大会表决以及选举和被选举;

二、出席会员大会及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一切活动;

三、介绍新会员入会;

四、可获得本中心提供的活动或有关信息的资料。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会员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章程及执行一切决议事项;

二、协助推动本中心会务之发展及促进本中心会员之间的合作;

三、机构会员以机构为单位按期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或倘有之常务理事会,并请缴清欠交本中心的款项。

第十二条

开除会籍

一、违反本中心章程,且严重损害本中心声誉及利益者,经理事会或倘有之常务理事会通过即被开除会员会籍;

二、机构会员处于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状况或已停业者,经理事会或倘有之常务理事会通过,不再保留会籍;

三、被开除或不再保留会籍的会员须清缴欠本中心的款项;

四、有关会员被开除会籍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过半数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机关组织

本中心设立如下组织: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监事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为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权限

会员大会的权限如下:

一、通过、修订和更改本中心章程;

二、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三、通过本中心的工作方针和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账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主席团

一、会员大会由以单数成员组成的主席团主持,而主席团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秘书长一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出,任期为三年,获连选可连任。

二、会长负责主持会员大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亦在其缺席或临时不能视事时替代之;秘书长负责协助有关工作及缮录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会议

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多于三分之一会员联名提出书面申请时(申请书须明确载列拟处理的事项),则召开特别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召集

会员大会的召集,至少应于会前八天以挂号信邮寄、签收等方式下达各会员,召集书内须载明会议日期、时刻、地点及议程。

第十九条

平常会员大会的议程

平常会员大会的议程必须有以下内容:

一、讨论和表决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讨论和表决监事会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运作

一、如属第一次召集,最少有一半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才可作决议;

二、如果第一次召集少于法定人数,则于该次召集书所定时间逾一小时进行会议,只需有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或会员的代表出席,会员大会即可作决议,但不妨碍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会员大会表决议案,采取每个会员一票的投票方式决定,除本章程或法律另外有规定外,任何议案均须出席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员如不能参加大会,可委托其他会员代表出席。有关委托须以书面为之,并须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将委托书送达本中心会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本中心的最高管理组织。成员数目必须为单数;

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三、理事会设有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司库一人,理事若干人,各类职务人员任期皆为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四、理事会视会务需要,得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点设立常务理事会;

五、理事会得视乎会务需要,聘任名誉职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运作

一、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平常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经多数理事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二、理事会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以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议案,须有出席者过半数赞成方得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则理事长有权再投票;

三、组织或解散第二十三条第五点所指的常务理事会,最少需由理事会四分之三成员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则理事长有权再投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权限

除现行法律及本章程特别指定属会员大会的权限的事项,所有有关本中心的管理事项,均由理事会全权负责,尤其包括:

一、提交年度管理报告;

二、管理本中心的财产;

三、在本中心的财产上设定负担;

四、以有偿或无偿方式移转本中心的财产;

五、理事会得视乎会务需要,组成常务理事会(成员数目必须为单数),常务理事会成员为: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司库。所有常务理事会成员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且以其担任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限。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权限

除理事会以过半数出席成员赞成票通过授予的权限外,常务理事会一经组成,即有权限:

一、举办各种为达成本中心宗旨的必要活动;

二、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

三、依法代表本中心对外行使本中心拥有的一切权利;

四、依章程召集会员大会;

五、批准会员入会、退会及开除会员会籍;

六、雇用职员、编配工作、聘请法律顾问和核数师;

七、确立入会费及周年年费金额,接受会员或第三者的捐赠;

八、在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工作小组;

九、其他由会员大会通过决议明确授权或指示作出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运作

一、常务理事会得通过最少提前二十四小时的传真或电邮召集而召开,倘有过半数成员出席,则常务理事会得不经召集而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所作的任何决议,均需过半数出席成员投赞成票方可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需于作出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传真、电邮、签收或邮寄的方式通知没有参与议决的其他常务理事会成员,并需将每一次的决议内容以书面方式存档于本中心会址或理事会决议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供所有理事会成员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天后查阅。

四、理事长需于每年的理事会平常会议上,向理事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设有常务理事会办公室,以办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的权限

一、理事长的权限如下:

a) 对外代表本中心;

b)领导本中心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c)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权限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在其缺席或临时不能视事时替代之。

第二十七条

文件的签署

签署任何对外有法律效力及约束性的文件、合同,必须由理事长连同执行理事长或其他任何一位副理事长的联署签名方为有效,但开具支票及本中心银行户口之运作时,需先由负责财务的司库审批核准,然后由理事长与其他任何一位理事会成员或授权予第三者负责签署。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一、监事会为本中心的监察机构,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五至七人组成,总人数须为单数,并在其中选出监事长,其余为监事;

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任满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运作

一、监事会每年召开平常会议一次,监事长认为必要时或多数成员提出请求时,则召开特别会议;

二、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进行议决。会议之任何议案,须有出席者过半数赞成方得通过。如表决时票数相等,则监事长有权再投票。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权限

监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监督会员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内部守则;

二、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本中心账目,核对本中心财产;

四、对理事会的年报及账目制定意见书呈交会员大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收入

本中心经费收入为:

一、会费;

二、会员或非会员的捐款或其他收入;

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其他机构或社团给予的资助与赞助;

五、中心对外提供专业服务之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会费

一、会费的额度和缴纳方法由理事会或倘有之常务理事会规定;

二、本中心对于已缴交的会费及捐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账簿

本中心须设置财务开支帐簿,共须每年一次将上述账簿成交本中心核数师查核。

第五章

附则及过渡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及本中心的解散

本中心章程的修改权和本中心的解散权专属会员大会。该大会除必须按照本中心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召集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必须阐明召开目的;

二、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会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解散本中心的决议,必须经本中心所有会员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解散本中心后,应将所有属于本中心的财物捐给本地慈善机构。

--

本修订版本于2019年7月4日公证,7月17日正式刊登。

私人公证员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4 de Julho de 2019. — O Notário, 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